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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孩子应由谁来抚养

发表时间:2024-07-18 00:23:56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同时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应对比双方抚养条件,选择更有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一方。(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院在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处理时,会综合双方的情况,根据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进行调解或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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