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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发表时间:2024-07-18 00:33:25 来源:网友投稿

(一)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

1、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二)交通事故调解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请求。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三)以下情况不得适用调解:

1、 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 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 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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