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分红如何操作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分红操作为:
一、 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下列材料:1.完税证明及税务中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三、 银行应严格审核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在外汇登记证和完税证明上签署“已办理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字样并加盖银行印章,办理汇出手续后留存本有关凭证的复印件。拓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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