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是什么
离婚程序是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经过的流程。在我国离婚程序有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之分。以下分别予以介绍:一、协议离婚程序又称自愿离婚程序,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其程序如下:
1、 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双方应当持户籍簿或者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离婚,是否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 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二、诉讼离婚程序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对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状中应写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离婚诉讼时法院应当给予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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