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停薪留职,公司要不要停交社保
停薪留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中止,原意的“停薪留职”只是企业停止为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保留其公职,即保持着劳动关系。停薪留职期间,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劳动关系仍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员工停薪留职公司不得停交社保。
公司没有真正意义上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必须仍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向公司缴纳个人代缴部分,企业也应当为其按月、足额缴纳公司部分。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后员工也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的规定,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公司为其缴纳或补缴社保费。
综上内容“停薪留职”期间的职工与原单位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必须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不得无故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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