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服务质量重大问题名词解释
对高铁乘务员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罚,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罚种类分为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
(1)通报批评: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2)罚款:发生“服务质量严重问题”之一,能够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发生款额的1~2倍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4倍罚款;不能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处以4000~10000元罚款。发生“服务质量重大问题”之一,能够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发生款额的1~2倍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4倍罚款;不能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8000~20000元罚款。两名以上责任者可累计处罚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发生“服务质量严重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可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发生“服务质量重大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4)对发生“服务质量严重问题、服务质量重大问题”,涉及无票运输人员、货物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原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铁财(2002)81号)的规定执行。
(5)对发生“服务质量严重向题”、“服务质量重大问题”中涉及乱收费、乱加价、敲诈勒索、以票谋私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原铁道部《铁路路风管理办法》(铁监(2009)160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对发生“服务质量严重问题”及以上问题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
对隐瞒事实、出具伪证、包庇纵容、阻挠妨碍客运监察执行公务或对举报、执行公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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