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撤销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即可为债人的单独行为:如赠予行为,也可为合同行为,如低价出卖财产的行为,同时行为须为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但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不在可撤销之列:
1、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不作为造成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但因不作为无从撤销,故不得行使撤销权。台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重大误解合同致债务人损失,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撤销的必要。
3、事实行为。可撤销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得撤销,如债务人对财产的抛弃。
4、非以财产不目的的行为。如以劳务、身份为目的的行为不得撤销,原因是此类行为不符合撤销权制度的宗旨。
5、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
一、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
合同可撤销的八种情形: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消灭后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撤销权消灭后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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