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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18 10:24:50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通常表现为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障实现著作财产收益。这种情况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也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合同中应用广泛,意义重大的一类合同,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为了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利益,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此处所谓“除外”情况是指本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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