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做好立法工作
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国家和人民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政府立法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起草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活动。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对政府立法活动作了原则规定。国务院根据《立法法》于2001年11月16日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专门就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要求,就是明确立法权限,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明确政府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对做好政府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而准确把握政府立法的特点,则是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前提条件。
政府立法除了具有一般立法活动的特点如普遍性、确定性、公开性、平等性、规范性、不溯及既往性等之外,还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
一是从权力来源上看,政府立法包括职权性立法和授权性立法。
二是从依据、权限和效力上看,政府立法具有从属性。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政府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下级政府必须服从上级政府的领导。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适应,政府立法具有从属性的特点
三是从程序上看,政府立法具有及时性、灵活性。一般来说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比政府的立法程序更加严格。
四是从内容上看,政府立法具有执行性、补充性。
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是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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