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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资质不够,可以接受委托

发表时间:2024-07-18 11:51:52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至于合作目前都是暗地操作,国家是不允许这样的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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