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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4-07-18 15:17:10 来源:网友投稿

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 研究、拟定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议案,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 联系、督促、推动有关单位拟定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议案,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提请审议;

三、 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四、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 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提出意见;

六、 承办有关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督促工作;

七、 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与外国议会相关委员会开展工作交流等外事活动;

九、 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背景是什么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经中央批准的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完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伴随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统筹推进,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成为人大工作的重要方面。社会建设委员会将依法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相关工作领域内的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在划转出部分工作职责的同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增加配合深化全市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全市监察制度体系方面的职责。故参照全国人大将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做法,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综上所述、研究、拟定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议案,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联系、督促、推动有关单位拟定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议案,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提请审议;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提出意见;承办有关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督促工作;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与外国议会相关委员会开展工作交流等外事活动;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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