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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选举的适用范围

发表时间:2024-07-18 16:29:40 来源:网友投稿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

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扩展资料

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1953年我们制定了选举法,1954年有了地方组织法。就选举制度来说这两部法律有一个分工。选举法顾名思义是选人大代表的法律,是规范选代表的。地方组织法是规范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上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法律。另外还有全国人大组织法,这三部法律是新中国的首批涉及选举的法律。新中国初期的选举制度有一个特点,就是借鉴了苏联的经验。20世纪50年代的选举,就选举的民主程度来说低于现在,典型的是没有差额选举,另外直接选举的级别仅限于乡镇。当时我们没有搞差额选举,一方面是学习苏联,另外也是自己经验不足。

第二个阶段就是1979年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这次修改面很大,一个进展是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变成了差额选举。我们的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所谓直接选举,是县乡的人大代表由选区里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确定的差额是三分之一到一倍。就是说选一个代表的话得有两个候选人;如果选两个代表,至少有三个候选人;选三个代表至少有四个候选人。

设区的市、省和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这个差额也明确了,必须达到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比如一个省要选100个代表,最低差额要有20个,在120人中选100个。就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经过几次修改,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上要有两个渠道提名。一是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另一个就是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

开始是上下规定的都是10人以上联名,后来大家反映不合理,就设一个台阶,省级人大代表想另外提名候选人得30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20人以上联名,县乡还是10人联名。领导人正职的选举,规定了原则上要差额,如果提不出别的候选人可以等额。另外领导人副职必须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一到三人。如果两个渠道代表提名的多,超过了法定差额率,就要进行预选,预选出来的正式候选人也必须是差额的。

到了1995年,选举制度的发展进入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又做了一次大面积的修改,把差额选举的原则进一步程序化。包括选民、代表的提名,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正职选举,副职选举等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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