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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教师等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算国家工作人员不

发表时间:2024-07-18 18:26:23 来源:网友投稿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扩展资料根据2004年10月20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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