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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的差别

发表时间:2024-07-18 19:20:24 来源:网友投稿

一、性质不同

1、第二专业:指的是指在一些大学里学生除了本专业以外,还可以通过申请选择修读的第二个专业;

2、第二学位:指高等教育下的所获得的证书。

二、目的不同

1、第二专业:为了满足学有余力的同学对知识的渴求;面对就业压力,多一门学位会拓宽就业面;

2、第二学位:目的是为尽快培养出一批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专门人才,与培养研究生的方式相辅相成,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扩展资料:

在广义上双学位是一个大概念,第二学位即双学位。双学位(第二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和本科二学位(或称本科辅修二学位,根据各高校不同命名不同。)第二学士学位被教育部承认,而辅修二学位被各大学所承认。

1987年,《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颁布,其中明确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前提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在教育工作者看来,“第二学士学位曾引起过很多人关注,是因为它介于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之间,学生没有读过硕士,但能拿两个学位。”所以在这几个概念中,唯有“第二学士学位”是由行政办法所明文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在实际使用上,这几个概念却又混淆了。人们往往将第二学士学位简称为第二学位,将辅修二学位简称为双学位,下文以此为基础探讨这两种学位的区别。

“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学位,一般修“第二学士学位”要求是大学毕业后在职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往往需要通过考试,入学后需要进行两年的全日制学习。

而双学位则通常指各大学对该校学有余力的学生开设的与本专业不同的另一专业,通过修满学分获得这个专业的学位,学位证由学校颁发。但因为我国与欧美国家不同,欧美国家几乎都是学校学位制,其学位由学校颁发,就可获得社会承认。

而我国属于国家学位制,即学位需由国家承认并颁发,所以大学颁发的双学位往往不被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承认,一般通常是在部分省份的省考,或在大学所在省份得到部分工作单位承认。

如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第七条:“双学位人员可以毕业证书所写的专业进行报考,或以学位证、毕业证和专业辅修证书进行报考。”

根据1987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设置要由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擅自招生和授予学位。”在办法中,明确以“第二学士学位”对此种学位进行称呼上的规范。此种学位由教育部承认,即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位。

2008年9月1日以后授予的“第二学士学位”,学位证属于《学士学位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上电子注册,可以查验,对应的学历亦可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查询。所以说第二学士学位是教育部承认能在学位网上查到的、在教育部备案的学位,俗称“官方版双学位”。

而大学自己颁发的“双学位”被称为“民间版双学位”,并未在教育部备案。时至今日在我国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中,均未明确“双学位”的定义。

在教育部网站的政策咨询中,教育部分别于2007年、2008年公开答复公众留言,称:“国家目前没有实行所谓的‘双学位’制度”、“我们国家尚没有适用于‘双学位’的相应政策”。在教育部的公开文件中,提到“双学位”一词都是指与国外大学联合办学的双学位。

根据人大周光礼老师的说法,在我国,“双学位”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85年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之后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该决定指出“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质量”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迫切的任务,要针对现存弊端,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的各种试验,其中明确提到了“实行学分制和双学位制”。

周光礼说:“当时,关于什么是双学位、如何进行培养、待遇怎样,并没有具体的政策进行规定。一些学校根据自己的理解,在大学自主办学权的旗帜下试行了双学位。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各个学校的要求差别非常大,导致了培养质量各不相同。”

2009年3月,《科学时报》刊文称,这是一场“以双学位之名尴尬突进”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这篇文章区分了“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的不同:前者,是由高校“设计一组较少的课程(比辅修课程多些),供在校本科生在主修专业之外修读”;后者,指的是“学生毕业后再开始另外专业课程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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