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结算资金
结算资金是指:单位或个人之间由商品交易、劳务服务等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类。前者指用现金直接进行的收付;后者是通过金融机构划拨转账或票据流通所进行的收付。具体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在领拨和收支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时,经常要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结算。结算方式有以下五种:
支票结算
即使用支票来办理资金结算。支票是由付款单位签发,并通过银行在其存款户中支付款项的付款凭证。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凭现金支票可以在现金管理规定的范围内从银行提取现金。如提取备用金和准备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助学金等。转帐支票只能用于同城单位之间的贷款、劳务及其它转帐结算,而不能提取现金,也不得对个人签发。
委托付款结算
即付款单位通过签发“付款委托书”,委托银行将款项从其存款帐户中划入收款单位帐户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同城单位的资金结算。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时,先由付款单位填制“付款委托书”送开户银行“付款委托书”一式五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存查;第二联是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的付出凭证;第三联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的收入凭证;第四联是转给收款单位的取款收据;第五联是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付出款项后,盖章退给付款单位的回单。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到单位送来的“付款委托书”后,经审核无误,即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存款户中划出,并将回联退回付款单位据以记帐。同时将收入凭证和收款通知联转给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将收入凭证留存作为记帐依据,将收款通知转给收款单位据以记帐。
委托无承付结算
即先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双方通过银行签订结算协议,在收款单位向银行办理托收时,不需要付款单位表示承付,即由银行划拨款项。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单位之间有精确仪表计量,费用价格固定的电费、自来水费、电话费等费用的结算业务。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时,先由收款单位填制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凭证”一式四联,连同有关单据送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收款单位委托后,应将有关凭证送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到这些凭证后,将有关凭证转交付款单位,不必等付款单位承付,即可将应付款项从付款单位的存款户中划给收款单位。
委托收承付结算
即收款和付款单位事前签订经济合同,收款单位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本地或外地的付款单位收款,付款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据并验货后,再向银行承付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方式适于行政事业单位同有关单位之间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采用这种方式时,收款单位在发货后,开出“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五联,连同发货单和运杂费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收款单位开户行收到凭证后,经审查,通知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付款单位开户行在上述凭证加盖承付期限图章转给付款单位,付款单位承认付款,并将有关凭证联,退回开户银行,由银行付款。
汇兑结算
即付款单位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有电汇和信汇两种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异地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资金调拨、往来款项、汇寄差旅费和临时采购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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