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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4-07-19 02:19:25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第四条 银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施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第二章 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第六条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

  (三)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风险;

  (五)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第八条 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

  (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

  1、拟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

  2、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4、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描述,以及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6、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四)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五)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六)申请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九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除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应由该分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

  城市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

  银行申请增加以下新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

  (一)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

  (二)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

  (三)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

  (四)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

  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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