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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的组织章程

发表时间:2024-07-19 03:48:59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生物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SocietyofBio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CSBT。第二条本学会是由从事生物工程活动的中国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科学,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团结全国各领域从事生物工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教学普及和情报出版等各方面的科技人员,致力于推进生物工程学术交流与产业发展,加速研究成果向生产转移,促进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号院3号,邮政编码:100101。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生物工程专业学术活动和生物产业交流活动,推动国内外生物工程学术交流,促进生物技术与生物产业发展;(二)开展生物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与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与论证、标准制订、成果鉴定、技术仲裁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三)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争取承担政府职能转变所赋予学会的职责与任务;(四)开展生物工程科学普及、技术和人才培训;(五)编辑出版《中国生物工程杂志》、《生物产业技术》等学术刊物和专业资料;(六)组织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学术组织;(七)设立专门奖项,以表彰有关成果、论文和优秀会员、生物工程工作者及学会工作人员;(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公益事业和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生物工程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或从事生物工程工作、虽无中级以上职称但有一定贡献者。(五)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具备一定生物工程研究开发能力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六)终身会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并自愿成为本学会终身会员者,由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颁发终身会员证书。(七)荣誉会员:对国家生物工程事业或对本学会做出突出贡献者,由三位以上理事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由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颁发荣誉会员证书。(八)外籍会员: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与本会交往与合作的外籍专家。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缴纳会费;(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优先获得本学会的各种服务;(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学会通讯和有关资料。(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协助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第十二条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办公室,并交回所发会员证。非终身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法律,会籍自动取消。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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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秘书长非专职时,经理事会批准,设专职副秘书长代理秘书长行使职权;(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超过中国科协和民政部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根据中国科协有关规定,学会主要领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挂靠单位资助;(四)政府拨款;(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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