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若犯了死罪有什么办法能救命,但前提得死一个人
这就是顶凶卖命现象,这种顶罪现象由来已久,东汉时期就有记载:“贫困之民,或有卖其首级以要酬赏”。这种顶罪现象在清代记载颇多,一方面,正凶买人抵命,顶凶者甘心代死;另一方面,受害者家属接受凶手贿赂,明知顶凶也不肯控告。如此操作之后,定谳成案,官府不易察觉,正凶逃避了法律制裁。
清人纪昀曾在《阅微草堂笔记》述及其父的断案感言:“治狱之难也,而命案尤难!有顶凶者,甘为人代死;有贿和者,甘鬻其所亲。斯已猝不易诘矣。”
清代乾隆之后,关于顶凶问题记载颇多,而且福建、广东、江西、山东、直隶、广西、云南、贵州、湖南、湖北等地均出现此类案件的报告,其中以闽粤两地数量居多。乾隆二十年(1755年),福建按察使刘慥即奏请觅人认凶,加重对受贿顶凶之人的惩罚力度,以整饬贿买顶凶之风;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福建按察使曹绳柱进一步建议修订顶凶条例,以重罪限犯,改变恶俗,并指出“顶凶之案,直省所未曾有,而惟闽省有之。”
在福建这种顶凶现象被称为“宰白鸭”,“福建漳、泉二府,顶凶之案极多。富户杀人出多金给贫者,代之抵死。虽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谓宰白鸭也。……福建人命案,每年不下百数十起,如此类者,良亦不少。”
在“宰白鸭”类案件中,杀人正凶贿买无业愚民送官顶替,贪利顶凶者多孤子无依,所得身价被称为“香灯钱”。因死后有旁人为其继嗣,顶凶者收取“香灯钱”便卖命代死,很少翻供。清人有诗哀叹:“宰白鸭,鸭不言……只图得钱,命比鸿毛轻,为爱鬼头银,甘作笼中鸟。”
由于“白鸭”得钱卖命,甘愿服诬,所以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甚至既使案件复审递至中央,在秋审时刑部官员也时常质疑是否有贿嘱顶凶的隐情。光绪七年(1881年),惊动朝野的河南镇平县盗犯王树汶临刑呼冤一案,此案主犯贿赂胥役逍遥法外,而逼迫王树汶顶凶,王树汶被严刑逼供形成冤案。王树汶有幸得到重启司法审理而被翻案平冤,但闽地“白鸭”被宰不计其数。清人李岳瑞指出,“此与前纪王树汶事极相类,若树汶者,其真有天幸哉!”
在另一件福建的命案中,顶凶者是一名16岁的少年,但是命案被害人尸体上“伤有十余处,非一人所能为”,所以审案的官员再三讯问仍旧不肯翻供,最终只好定案。定案后官员问顶凶者为何故此固执,少年这才吐露心声:“极感公解网恩,然发回之后,县官更加酷刑,求死不得;父母又来骂曰:‘卖尔之钱已用尽,尔乃翻供,以害父母乎?若出狱,必处尔死!’我思进退皆死,无甯顺父母而死耳。”
清人黄霁清曾作《宰白鸭》诗记述这种现象:“鸭羽何离离,出生入死鸭不知。鸭不知竟尔宰,累累死囚又何辜,甘伏笼中延颈时。杀人者死无所冤,有口不肯波澜翻,爰书已定如铁坚,由来只为香灯钱,官避处分图结案,明知非辜莫区判,街头血漉三尺刀,哀哉性命轻于毛。劝君牍尾慎画押,就中亦有难言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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