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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7-19 04:27:57 来源:网友投稿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民法典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

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二、房屋租赁合同终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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