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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做吗

发表时间:2024-07-19 04:55:40 来源:网友投稿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醒以下情况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二)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损坏,需要继续使用的;(三)报建手续不全或者无建筑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四)在房屋上设置大型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花园、游泳池、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五)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改变原设计结构、用途的房屋。

哪些房屋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如下

1、房屋有相邻工程施工的,为了确保房屋在施工期间的安全及明确房屋的损坏责任的,需要做施工前和施工后的安全鉴定。

2、房屋在灾害(台风、雷击、雪灾、地震、火灾、爆炸、白蚁侵蚀、化学品腐蚀、汽车撞击等)后的结构安全性、可靠性,构件承载力的检测、安全鉴定。

3、特种行业房屋、构筑物(如油站、高速收费站、大型户外广告牌、挡土墙/坡等)的质量安全年审鉴定。

4、公共场所及特种营业场所办理、更改营业执照等安全鉴定。

5、学校、幼儿园的抗震、质量年审鉴定。

6、房屋在使用过程中,更改使用功能(如原为住宅的更改为酒店、仓库使用等),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

7、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增加使用荷载的(如厂房增加新的大型设备等),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

8、房屋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加层、扩建、改建(拆改房屋结构),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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