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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表时间:2024-07-19 06:33:07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公众参与、各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九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其相关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在实施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作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四)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五)不得违法焚烧秸秆、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或者在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期间佩戴口罩;

  (八)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大声喧哗、吵闹;

  (二)着装整洁得体;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合理使用公共娱乐、健身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七)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行人在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二)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手持电话、观看视频、吸烟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规范使用灯光、喇叭,在拥堵、缓行路段按顺序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军(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车辆,按规定避让校车,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三)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不得有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者主动让座;

  (五)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应当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安全通行;

  (六)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违规搭载乘客;

  (七)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

  (八)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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