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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在哪个部门登记怎么办理

发表时间:2024-07-19 09:54:28 来源:网友投稿

一、房产居住权登记办理流程

1、设立的时间点。

2、发生物权效力的时间。

3、居住权需提供的原因文件,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居住权的原因文件可分次三种。

4、居住权办,居住权办理的一般程序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以遗嘱方式设立的。

二、居住权产生后有什么影响

1、房产交易更加复杂,根据房屋所有权产生的其他权利争议

由于居住权的产生,且居住权的期限往往较长,故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尤其是二手房买卖),买受人除了要调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司法查封之外,还需要调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房屋存在居住权,其居住价值基本丧失,进而也影响其转让价值。

其次根据住宅产生的学区上学的权利、落户的权利方面也存在争议。一种争议是学校和户籍登记部门认为居住权人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另一种争议是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就这些权利的归属争议。

2、滥用居住权阻止执行

居住权产生后,不排除有当事人恶意设置居住权,阻止住宅被其他债权人处置。笔者认为就居住权和债权的权利保护先后关系,可参考现有的租赁权、抵押权和债权之间规定定。对于善意的、设立并登记在先的居住权,应当优先保护;而对于恶意的、设立在后或没有登记的居住权不应优先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的争议问题,也将对相关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产生新的影响。

3、居住权设立是否适用家事代理

居住权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约定产生,一般设定的居住权期限都比较长。那么对夫妻共有的住宅设立如此重大的权利负担,是否适用家事代理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争议。如配偶一方想要为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或其他亲属设置永久居住权,但另一方配偶不同意;那么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设置的居住权的效力问题也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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