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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可否直接取现金

发表时间:2024-07-19 10:03:42 来源:网友投稿

只能使用支票才能支取现金。对公账户就是以法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他不属于那个私人个人,因为这种账户也就办不了银行卡。而这一类账户的使用维护也和私人账户有本质不同,他的支取是需要凭证的,而凭证就是银行之前发给客户的支票,客户填写支票后,银行核对支票上的印鉴,这样才会将现金交给经办人。拓展资料: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一)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二)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三)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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