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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2024-07-19 12:23:1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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