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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是否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发表时间:2024-07-19 18:59:09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1993年会计改革时财政部制发的一系列行业会计制度,均未涉及专项拨款的核算。为此财政部;先后印发了(93)财会字第29号,(93)财会字第35号、(94)财会二字第19号等文件(以下合称《补充规定》),就企业专项拨款核算等对行业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

  1.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

  2.专项拨款使用、转销、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与本文以上介绍的公司专项拨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点:将各道分录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改为“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资产负债表未设“专项应付款”项目,因此《补充规定》要求将“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收到专项拨款一般应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拨款数额大的,可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单列项目反映;拨款项目完成后结余款上交时,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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