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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不得有哪些行为

发表时间:2024-07-20 00:10:42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教师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不得实施以下惩戒行为:

1、击打、刺扎等体罚行为。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抄写等变相的体罚行为。

3、辱骂、歧视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

4、因学业成绩、个人喜好惩戒学生。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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