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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员的职责和义务

发表时间:2024-07-20 00:15:38 来源:网友投稿

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听证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的权利;听证员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的听证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听证员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听证员选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二、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履职;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 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检察听证工作安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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