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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发表时间:2024-07-20 00:55:33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依据有关规定,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不予收押。另外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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