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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基本职权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7-20 02:16:08 来源:网友投稿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异。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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