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具体如下:
一、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二、 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三、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拓展资料】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纳税人申报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 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但超过部分均可以往以後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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