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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发表时间:2024-07-20 03:16:31 来源:网友投稿

【答案】:A

A正确。依据行为无价值论,理论依据是“共犯独立性”,甲的危险性已经流露出来了,即可认定其有实行行为。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本身就有实行行为,这些实行行为就是独立的犯罪行为。甲的行为成立教唆未遂。

另一种观点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理论依据是“共犯从属性”,被教唆者没有实行行为,对法益不具有侵害的现实危险,单纯的教唆行为,不构成犯罪。

B错误。教唆犯是“点燃”他人犯意,使他人犯意从无到有。丈夫乙本来就有了犯罪的意图,只是还未实施,甲的教唆行为只是强化了乙的犯意,属于帮助犯,而不是教唆犯。故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

C错误。甲的行为成立教唆犯。甲主观上想教唆乙强奸妇女,但实际上起到了间接正犯的效果,仅成立低位阶的教唆犯。可以认为间接正犯较之教唆犯性质更为严重,间接正犯是欺骗型、逼迫型、控制型教唆。本题中因为甲主观上并不想犯更严重的罪,其主观上只有犯低罪的故意,所以不能对其适用间接正犯的处罚。

D错误。丙的行为成立未遂的帮助犯。“帮助犯未遂”是指帮助行为本身是有可能使被帮助者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的。本题中丙提供的“百草枯”只是泻药,根本不可能让甲成功地完成犯罪,因此属于未遂的帮助犯。

综上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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