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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的量刑

发表时间:2024-07-20 03:40:43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吸收了客户资金的情况下,是需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来入账处理的,如果涉及到严重的违法事实,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是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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