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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4-07-20 04:09:24 来源:网友投稿

1、罪体

(1)行为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行为是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这里的私自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售是指有偿地转让。赠给是指无偿地转让。

(2)客体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客体是外国人和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

2、罪责

非法的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有意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犯本条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处罚规定

1、“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

2、“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是指私人收藏文物者、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违反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将收藏的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卖给或者赠送给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因为一旦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在很大程度上就会使该种珍贵文物流失到我国境外,这对我国来讲是一项文化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对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规定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是指国有的和非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单位犯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4、这里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本法之所以禁止单位和公民将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是因为国家从根本上禁止这类珍贵文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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