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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小知识(一)

发表时间:2024-07-20 05:09:07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小知识

1901年,我国出现了第一辆汽车。在很长的时间段内由于我国汽车数量少及国家贫穷落后等原因,汽车检验问题基本无人提及。直到1928年11月6日,“北平政府”发布的“北平汽车管理规则”才首次提出“车辆经检验合格后,每隔6个月应赴公用局重新接受检验一次”;从那以后对车辆应进行检验的概念才越来越被车辆管理机构和社会民众所接受。

1945年10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的汽车管理法规“汽车管理规则”,其中“第二章汽车管理”的第七、八、九条明文规定,“车主领牌照前应申请检验汽车,汽车的检验由汽车检验员执行之。汽车检验员检定方法另定之,不合格者应于修理或改造后重新报请检验”。至此旧中国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了对社会车辆应采取对其技术检验的手段。

195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发布《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汽车经过检验合格才能领用牌照;已领用牌照的车辆每年度一定时期内举行年度检验一次,合格者换领新执照(号牌仍旧);汽车遇需要时,亦得实施临时检验。至此我国初步确定了车辆年度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

196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了《机动车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了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及进行总检验的时间间隔、检验方式,并规定车辆在使用期间必须经常合乎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车辆年度定期检验与临时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管理模式。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至此该条例与《机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在用机动车辆实行强制性的以1年为周期的检验制度。

(随着机动车制造质量的提高,公安部及时调整了私人小轿车的检验周期,将使用时间在6年之内的私人小轿车的检验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到2年)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正进一步向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靠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面临着崭新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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