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质股权是否要股东会同意
股权出质不需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股权出质在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得到清偿时,需要以股权出让所得的价款清偿时,才涉及经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性问题。
一、股权转让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吗
股权转让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股东之间。此时股权转让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自由决定转让给哪个股东,转让多少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此时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超过一半的同意,并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即股权转让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事项,其他股东应当在30日内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超过一半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股东才能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二、股权质押是否存在协议质押
不存在协议质押,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没有法律效力。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控股股东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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