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暖标准多少度
天津市供暖标准是18摄氏度。根据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用热户有以下情况时,不予退还供热采暖费:
1、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2、 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3、 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4、 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另外因以上原因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不达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温度应达到18℃(+/-2℃)标准,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的温度应达到16℃(+/-2℃)标准。第二十七条在居室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供热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原因,并予解决。第二十九条本市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四)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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