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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是不是属于非正常损失

发表时间:2024-07-21 00:28:36 来源:网友投稿

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1、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地震造成的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一点不同于会计上的处理,主要是出于缴税的考虑,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地震中造成的毁损不再作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说,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额不做转出;

2、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合理损失外的损失。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的食品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另外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的食品不属于以上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所以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1、 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 对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保持期15天以内),比如鲜奶,如果超过保质期报废,一般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3、 产品过季节、断码等,如果还具有原商品属性,售价虽然可能偏低,但是存在合理理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自然灾害损失怎么办?

1、 对于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房屋损失,政府机关不负责任,如果有相关的政策,也是只能叫做补助而非赔偿;

2、 如果投保了,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若没投保,只能根据国家现行救灾政策处理。国家在人民遇到这些自然灾难的时候,会拨款帮助所有遇到灾害的人,那不叫赔偿,属于救灾物资。综上所述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范围。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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