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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发表时间:2024-07-21 01:57:05 来源:网友投稿

王某不愿意调岗,超过5日不到位,依旧在市区的工作场所办公,属于不按用人单位工作调动到岗,拒不到岗的可以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由规定明确该行为属于旷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劳动者不愿意到岗的可以和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王某在接到通知后的第3天,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直接到郊区的新岗位工作,工作1周后,王某后悔了,又跑回市区工作,应该已经属于接受了单位的调岗决定。事实接受用人单位的通知和合同变更内容。劳动者不接受可以和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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