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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无力抚养孩子可以让别人收养吗

发表时间:2024-07-21 02:11:07 来源:网友投稿

离婚后女方无力抚养孩子的,孩子可以让别人收养,但是前提是父母双方都无力抚养孩子。法律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共同送养孩子。如果男方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那么女方可以在无力抚养对其情况下,通过合法程序单方将孩子送养。

一、到底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生父母可以成为子女送养人,但是其送养子女时,须父母共同送养,除非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二、什么样的人可以做送养人

如下的人员可以成为送养人:

1、若为子女的监护人,送养孩子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2、如果是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3、送养人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怀着孕离婚孩子算谁的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怀孕时离婚的,孩子会跟目前生活。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是不可以起诉离婚的。但是如果女方坚持离婚,那法院会受理该请求。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通常归母方。因为男方无法哺乳婴儿,且孩子的幼年期非常需要母亲的喂养和照顾。除非女方患重大疾病、无力抚养孩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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