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抚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抚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设区市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受理。
三、抚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理地点
抚州市金巢大道新政务中心(清华门小区对面)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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