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怎样才能判离
第二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以下情况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起诉离婚的程序,具体如下:
1、 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2、 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 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 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 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 法院给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开庭时间,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 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双方去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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