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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的限制

发表时间:2024-07-21 07:38:15 来源:网友投稿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并且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要求,股份的转让十分便捷,满足了流动性的要求。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并不是完全自由的,我国公司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进行了限制: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②股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③用于奖励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内不得转让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应从股份转让场所、发起人持股转让、高管人员持股转让、对收购本公司股份、对股票质押等方面来论述股份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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