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经过公证处了,现在赠与人后悔想要回可以吗
法律分析:存在以下4种特定情况:
1、房产赠与已过户登记。
在我国现行的房产登记制度中,房产的所有权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发生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受赠者同意了,也并非没有反悔的可能性。
2、房产赠与已公证,但尚未过户。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确认赠与合同,同时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一种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的反悔行为。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那么要撤销也很难,但是不代表就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3、房产赠与未过户的;
此情形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而没有进行公证,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4、法律规定赠与是不能撤销的。
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同时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不能撤销。
但这并不绝对,如果下列情形,赠与房屋也可以被撤销:严重侵犯赠予人或赠予人的近亲(包括直系亲属和配偶);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统称扶养、扶养和抚养)而未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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