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税护税相关举措-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一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该县紧密联系国税、地税等部门,对各乡镇每月的税收情况进行汇总,完成全县财政收入进度的任务。根据全县各行业的完成情况,完成行业纳税任务,促进财政总收入步伐。建立协护税信息反馈制度。各级协护税网络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将协护税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向税务等有关部门反映。税务等部门及时将有关问题进行归类、分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反馈至报送单位。
二是加强税种的监控。积极对各重点企业相关税种的监控,掌握税种税收收入变化和税收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做好税源分析和预测工作,对出现的变化情况做出分析报告,及时反馈重点税源信息;有针对性地调整征管着力点;注重调查研究,认真查找重点企业税收下降的原因,全面掌握税源增减变化情况。
三是加强税源的监控。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税源的控管工作。对发电厂、房地产企业、信用社、有色金属行业等税源大户进行重点监控,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等情况。抓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税收监控,跟踪今年县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加强房地产协税护税工作,充分利用房管部门提供的房产销售信息与企业缴纳的土增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缴纳的契税比对,强化了税源监控管理。促进全县财政收入稳步增长。
四是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由于“金税三期工程”“三证合一”等工作的积极推进,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举措,基于网络互联的信息互联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更容易,更节省,更人性化”的纳税服务。新建财政联合地税、国税等相关部门对我县范围内乱拉税源和混淆税收入库等行为进行查处,做到应收尽收,颗粒归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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