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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7-21 09:48:33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6、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胁从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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