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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4-07-21 10:04:21 来源:网友投稿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一、我国法律上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抗辩权种类有:

1、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除了上述履行抗辩权外,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二、合同的三种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的三种抗辩权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相互负债,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三、先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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