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数字版权存在风险
1.外购数字资源服务
一般图书馆在购买数字资源提供商的数据库时,数据库商都会在签订使用协议时,明文规定使用范围、权限以及单位时间内的下载量等,如果出现读者过量下载或图书馆超越使用权限提供服务的情况,图书馆就存在承担侵犯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版权的风险。
2.自建数字资源服务
图书馆如果利用未进入公有领域或者未授权作品建设数据库并提供发布服务,将会存在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对于明确仍处于权利保护期的作品,原著作权人仍享有完全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图书馆无论是否因公益性目的开展发布服务,都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并不能随意复制和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图书馆等信息服务机构对本馆馆藏有一定服务权利,但一方面限定了服务的内容范围,另一方面严格限定了服务空间范围,即仅面向馆舍内对象提供服务,通过图书馆的网络提供作品,公众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通过与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使用作品,这种传播方式将直接影响著作权人的相关利益。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的整合和加工,进而提供全文发布服务,仍然需要保护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作品完整权。
3.网络资源导航
网站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中,网络用户并不一定知道设链者网站同其他网站建立了链接。图书馆网站如果采用“深度链接”的方式导航到其他网站,以普通用户的知识程度和阅读习惯无法知道链接了其他网站,导致误以为是图书馆网站本身的内容,那么将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4数字资源远程访问
随着图书馆的不断数字化、网络化,近些年,出现了一批图书馆网上服务方式,也产生了大量的图书馆网络读者。数字图书馆的远程服务是指图书馆将数字化作品或数字型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并利用VPN、代理技术、URL地址重写及其他专用的远程图书馆软件为读者提供下载服务。如果不加限制地进行传播,数字图书馆在开展远程服务时将面临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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