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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24-07-22 00:50:14 来源:网友投稿

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信件的行为和当众宣读学生信件)是不正确的。

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吴老师的解释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教师虽然有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的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以教育和爱护学生为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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