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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设立的债务由谁负责

发表时间:2024-07-22 02:23:14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的偿还责任人是发起人,所有发起人对于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一、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义务有什么

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

1、公司不能成立时,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过程中,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成立后,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公司发起人的义务有:

1、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2、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签订发起人协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赔偿公司。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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