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有关企业管理的详细条例
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系统主管的饮食服务业主要包括饮食、旅店、照相、理发、洗染
、浴池等行业。它主要通过职工的服务性劳动以及提供自己加工生产的产品和必
要的设备、场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办好饮食服务企业,对于繁荣经济,活跃市场,丰富人民生活,适应旅游事业开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饮食服务企业要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加强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执行“面向人民大众,分级划类经营,发扬传统特色,适应多种需要”的经营原则,继承传统的优良技艺,吸取国外饮食服务业之所长,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扩大供应服务能力,发展具有民族特点、方便人民生活的饮食服务业,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饮食服务企业要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兼顾国家、
企业、职工、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把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把企业经营好坏和职工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计划。
第四条 饮食服务企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
即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证企业经营的正确方向,为当前国民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而积极服务。
第二章 分级划类经营与组织领导
第五条 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分级划类经营。按照技术力量、服务水平和设备条件一般划分为高级店、中级店和初级店。各企业等级要保持合理比例,大城市的企业等级可以稍多一些,小城市和县城少分等级或不分等级。为了发挥技术专长和经营特色,应参照历史经营情况,结合消费需求变化和所处地段划分企业经营类型,明确经营范围。
第六条 改善企业组织领导,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城市饮食服务企业的管理体制,逐步推行国营企业分行业实行产、供、销和人、财、物集中到市领导的体制。有区建制的大中城市,市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分别领导基层企业。
第七条 企业的党委(包括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总支部、支部,下同)对企业
的政治和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凡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的主要措施,各项经济计划的制订,资金、利润留成的分配使用,机构的调整,主要规章制度的建立,职工的晋级、奖惩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讨论决定,由经理组织实施。党委要支持以经理为首的行政业务指挥系统充分行使职权,在紧急情况下,经理有权临机处理行政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事后报告党委。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明确分工,各有侧重。
第八条 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下属单位、门市部的党支部和各企业的联合党支部对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和行政业务起保证监督作用,搞好党的建设和职工队伍的建设,教育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这些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业务实行统一指挥和领导,并对其经营和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精简和提高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小型企业一般不设脱产管理人员;大、中型企业的脱产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并要尽可能减少管理层次。各企业都必须建立以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果为中心的岗位责任制,使每个部门、每个职工都有明确的分工职责,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
第三章 经营责任制
第十条 饮食服务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统筹全局,
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经济关系,解决好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两个平均主义,把责、权、利统一起来,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以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企业对国家承担执行方针政策,搞好职工队伍建设,完成上级下达计划,改善经营管理,增加国家积累的责任。
(二)职工对企业承担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履行岗位经济责任制,坚持质量标准,完成各项定额的责任。
(三)企业和职工对消费者承担提高服务质量,增加适销产品和社会需要的服务项目,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责任。
(四)国家赋予企业必要的自主权, 根据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利益。
(五)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赋予职工民主管理权,实行按劳分配,搞好职工集体福利。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要因地、因行业、因企业制宜,不搞一刀切,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当前国家对饮食服务业继续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在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的范围内,饮食服务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各种利润分配形式。对一些微利企业,可实行“利润包干,超额留用”,对少数地区偏僻、不便管理、经营成果不好的小型企业,也可以包给职工集体或个人经营,上交定额利润,盈亏自负。
第二十条 利润包干基数要力求合理,既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使企业经过努力,增收节支,有利可超,防止保护落后,鞭打快牛。具体测算依据,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本企业前三年平均水平,或上年实绩和历史最好水平。
(二)本地区同行业同类型同等级企业的平均先进水平。
(三)当年市场变化的预测和其他影响利润增减的因素。
(四)对经营群众需要而利低的品种、服务项目的企业,要给予鼓励和扶持,在核定基数上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的企业,其超额分成的利润原则上应绝大部分留给本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分配比例,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职工的分配,要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随着企业经营效果的提高,稳步增长。要全面考核有奖有罚。不仅要与利润挂钩,而且要与品种、质量、安全卫生、劳动效率、费用水平等指标挂钩;不仅要考核各项经济指标,而且要考核执行政策和服务质量;特别要注意区别不同企业的特点,确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具体措施,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以分计酬的提成工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搞平均主义。
第四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必须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要有承
担的责任和必要的权力。
第十六条 在目前条件下,独立核算企业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国家安排的任务和市场的需要, 编制本企业的经营计划,制定各项定额和措施。
(二)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灵活翻新花色品种,增加服务项目。(三)对国家计划分配不足的原材料、设备,通过正当渠道,组织进货,开辟货源。(四)按照国家物价政策和规定的毛利幅度,制订除纯粮食制品和少数统一订价品种以外的菜点价格,确定对顾客特殊需求的品种、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五)支配国家核定的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合理使用利润留成和各项基金,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资金、占用设备、挪用原材料、商品和利润留成基金以及向企业随意摊派款项和转嫁费用。
(六)按照上级批准的人员编制,确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劳动组织,在国家批准的劳动指标内,按当地劳动部门的安排进行招工,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职工,或雇用临时工、季节工。
(七)根据职工的表现进行奖惩。有权拒绝上级硬性分配不符合国家职工条件的人以及借调职工,必须借调企业人员时,要事先征求企业同意,并在经济上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 在目前条件下,独立核算企业有以下责任: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令、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经济合同。
(三)认真研究消费需求变化,根据上级核定的企业等级和经营类型,恢复和发展群众喜爱的传统品种和服务项目,发扬优良经营特色,改进供应服务方式,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生产发展。
(四)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利用原材料,杜绝浪费,增加盈利。
(五)保护国家财产,由于失职造成国家商品、财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六)保证安全生产,关心职工生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职工的生活福利逐步有所改善。
(七)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搞好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业务技术能力和服务工作水平。
第五章 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服务员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文明礼貌地接待顾客。主要要求是:
(一)顾客进店,主动招呼,热情接待,说话和气,讲究礼貌。
(二)介绍菜点和服务项目,实事求是,当好顾客“参谋”。
(三)主动为顾客提供方便,热心帮助顾客解决可能解决的问题。
(四)耐心解答顾客询问,虚心听取顾客意见,改进工作。
(五)开单结帐要迅速准确,收找票款要向顾客交待清楚。
第十九条 各等级各类型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做到供应的饭菜保质保量。拍摄的照片和洗染的衣物,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重照、重洗;使顾客遭受损失的,要合理赔偿。
第二十条 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对顾客一视同仁,买卖公平。不以次充好不硬性搭配。计量准确秤平量足。不优亲厚友不开后门。严禁出售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和提供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营业时间,应当根据所处地段、主要服务对象和季节变化合理安排,对外公布,并切实作好营业开始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正点开业。做好营业即将结束时的服务工作,凡在营业时间内进店的顾客,必须耐心周到地服务完毕。
第二十二条 服务员、营业员必须遵守服务纪律,并列为奖惩和评比考核的一个重要条件。服务纪律的主要内容是:
(一)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
(二)工作时间,衣冠整洁,不许敞胸裸背,不许赤脚,不准聊天打闹和做私事、私活。(三)在服务过程中,不准吸烟、吃东西。
(四)不准与顾客顶嘴吵架。
(五)不准自买自己负责出售的商品。
(六)不准带亲友、小孩进入服务场所。
(七)不准接受顾客馈赠。
(八)不准挪用商品、货款和票、券。
第六章 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各项卫生制度,使卫生工作经常化,以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饮食企业要根据全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提高卫生工作水平。其基本要求:
(一)不采购、不验收、不制作腐烂变质的食物原料, 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二)出售的食品,要有防尘、防蝇设备,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包装材料,做到用食品夹、铲、勺等工具售货,不直接用手拿食品供应。
(三)生食品与熟食品、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药物、食品与天然冰应隔离存放;生产用具也要生熟分开使用。
(四)餐具、用具使用一次,清洗和消毒一次。生产机具要保持清洁,厨房要干净。
第二十五条 旅店的床上用品要做到随脏随换、定期更换,高、中级旅店还必需做到一客一换。浴池要保持池水清洁,擦脸毛巾与洗澡毛巾要进行消毒,并严格分开使用。理发毛巾、围布、工具要坚持洗涤和消毒。
第二十六条 切实搞好环境卫生。店容店貌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 服务场所要四壁无尘,窗明几净。泔脚桶要加盖,垃圾要及时处理,下水道要保持畅通。严格控制蚊虫孳生地,做到店内无蚊蝇、无臭虫、无虱子、无跳蚤、无老鼠、无蟑螂。
第二十七条 要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养成及时理发、洗澡、剪指甲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企业职工的工作服,既是职工的劳动保护品,又是工作的标志服;在饮食企业,还是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卫生服,必需保持经常整洁。要区别行业和工种,一般每人每年最少应发给一套或一件。具体数额由市、县饮食服务公司规定。对患有各种传染病的职工,必须调离接触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做好防火、防盗、防特和防止坏人坏事的四防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顾客的人身安全。
(一)对存放商品、用品、原材料和旅店小件物品的库房,都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非管库人员不得随便出入库房。库房存放的商品、原材料,应当根据其性能和季节变化,采取不同的保管保护措施,防止霉烂变质的虫蛀鼠咬。
(二)企业用房、设备、锅炉、煤炉、火炉、氨瓶、煤气罐和电源开关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及时补齐安全配件。危险用房和超过安全使用期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抓紧整修。(三)企业的机械设备和电气用具,要指定考核的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和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四)消防设备,必须合理分布,专人负责管理,人人学会使用。通向水源的道路,要经常保持畅通,随时可用。
(五)职工离开工作场地之前,要清检现场。夜间要配人值班护店。
第七章 原材料采购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应纳入当地有关部门的计划, 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供应。要择优进货减少环节,推行合同制,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责任,共同遵守。
第三十条 广开货源,实行多渠道进货。除国家按计划供应的原材料外,企业可以从集市采购或委托有关单位代购。某些鲜活品种,可以与生产队挂钩,直接组织进货。零星小水产、小食品、小调料以及野味品等,可以在店收购。
第三十一条 饮食企业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统筹批准,可以与农场、鱼场等单位建立货源关系,以利于稳定货源,提高菜点质量。
第三十二条 饮食企业必须指定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采购员 (保管员不许兼任采购员),加强原材料采购工作。采购员要根据库存情况和市场变化, 征求各有关班组的意见,进行采购。购进的原材料,都必须经保管人员验收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物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正确贯彻国家物价政策,本着薄利经营和扩大再生产的原则,允许在上级规定的毛利幅度和收费标准限额内,制定本企业加工生产的菜点售价和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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